关于“酣客老友版”商标争议的完整事实说明


2026 年 6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酣客老友版”“酣客老友”两枚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该裁定引发公众对事件背景、依据及合法性的广泛关注。
作为事件当事人,贵州酣客君丰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酣客君丰”)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作出的行政文书,将事件来龙去脉客观呈现,以正视听。本文不评判任何机构与个人,仅依据公开法律文书陈述事实。

本次争议涉及的两枚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 33 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食用酒精。
〔商标局材料展示 1〕:第 71154930 号“酣客老友版”商标注册证

〔商标局材料展示 2〕:第 71162198 号"酣客老友"商标注册证


关键时间线



同样的商标、同样的引证方
同样的认定机构
两份相反的结论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上述四份行政文书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所涉争议商标相同,引证商标均指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友”系列商标,但 2024 年的“准予注册”裁定与 2026 年的“无效宣告”裁定,在“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这一核心问题上,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原文摘录 · 2024 年 6 月 6 日裁定〕
“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原文摘录 · 2026 年 6 月 23 日裁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酣客老友版”产品

“酣客老友版”是酣客君丰自主开发并合法销售的酱香型白酒产品。自上市以来,该产品已在市场合法流通数年,长期受到消费者喜爱。

产品工业设计获得多项专利保护:瓶盖内部由 11 个精密零件构成,包含金刚防漏圈、止酒阀等核心结构,致力于解决酱酒长期收藏过程中的挥发难题,使消费者可以放心地进行酱酒的长期保存与品鉴。

当前进展与下一步

针对 2026 年 6 月 2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酣客君丰依法享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诉讼期限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
酣客君丰已委托专业法律团队,依法推进相关诉讼程序,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我们的立场

作为一家扎根贵州茅台镇、深耕白酒行业数十年的民营企业,酣客君丰一直秉持“酿好酒、教人认识好酒”的经营理念。
我们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定表示尊重,同时依法享有并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也相信公众的判断力。
如果法律程序最终未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我们将坦然接受。但在此之前,我们会用尽一切合法途径,为“酣客老友版”这个已经合法流通、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产品,争取它应有的生存空间。
本说明所引用的全部法律文书,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作出的行政裁定,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系统查询核验。
我们感谢公众的关注与监督。
贵州酣客君丰酒业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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